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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李某1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周末、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李鸿雁、倪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同案犯邹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刘某1、李某1经预谋,多次在哈尔滨市区内乘坐出租车,在下车待驾驶员启动车辆时,邹某等人向其谎称脚被车轮碾压,并以语言威胁,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邹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4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1伙同邹某乘坐被害人薛某1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附近时,邹某下车后站在出租车旁支付车费,让薛某1启动车辆,汽车启动后邹某谎称刘某1脚部被该车车轮碾压。
薛某1陪同邹某、刘某1到医院拍片确认脚部无损伤,后二人以语言威胁向薛某1强行索要800元。
赃款被二人均分后挥霍。
2.2016年4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1、李某1伙同邹某乘坐被害人赵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子弟小学门前时,被告人邹某下车站在出租车旁支付车费,让赵某启动车辆,汽车启动后邹某谎称其脚部被该车车轮碾压。
赵某陪同邹某到医院拍片确认脚部无损伤,后三人以语言威胁向赵某强行索要1700元。
赃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3.2016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1、李某1伙同邹某乘坐被害人李某3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营草街与联草街交口处时,被告人邹某下车后站在出租车旁支付车费,让李某3启动车辆,汽车启动后邹某谎称其脚部被该车车轮碾压。
李某3陪同邹某到医院拍片确认脚部无损伤,后三人以语言威胁向李某3强行索要600元。
赃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4.2016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1、李某1乘坐被害人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哈尔滨市嵩山路辽河小区门前处与在此等候同案犯邹某见面,李某1下车后站在出租车旁支付车费,让付某启动车辆,汽车启动后李某1谎称其脚部被该车车轮碾压。
付某陪同李某1到医院拍片确认脚部无损伤,后三人以语言威胁向付某强行索要1300元。
赃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5.2016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1伙同邹某乘坐被害人酆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山路时,邹某下车后站在出租车旁支付车费,让酆某启动车辆,汽车启动后邹某谎称其脚部被该车车轮碾压。
酆某陪同邹某至医院拍片确认脚部无损伤,后二人以语言威胁向酆某强行索要800元。
赃款被二人均分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1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参与犯罪金额共计5200元;被告人李某1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参与犯罪金额共计3600元。
二、诈骗罪
2016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1伙同邹某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蒋华村附近,乘坐被害人白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时,刘某1在下车后白某启动车辆,刘某1谎称脚部被该车车轮碾压,要求白某赔偿10000元,白某信以为真,经协商,支付给刘某18000元。
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某1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1、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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