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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哈尔滨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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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92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3日09:34:46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俊萍、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冯铁山、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邢美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末,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经人介绍分别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

2013年10月,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作为“中国明明商”哈尔滨市分支的负责人,组织、领导哈尔滨地区的传销活动。

其中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为“无首”,董某某号称“商代”负责全面工作,王某甲号称“商务”负责传销人员讲解,宋某某号称“商委”负责传销人员讲解,师某某号称“商爱”负责收款、存款,周某某号称“商汇”负责填写“司契单”,张某甲负责网银汇款。

该组织先后租用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的如家快捷酒店及宏光大厦A座2005室作为活动地点,以宣传和谐文化为名,通过缴纳4010元入门费取得“环民”资格加入该组织,以发展下线“生根发芽”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共发展下线236人,收取下线资金合计942060元,上缴“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孙东生、孙艳辉(均另案处理)处894060元,并由北京总部按月发放月金。

董某某非法获利30500元,王某甲非法获利11000元,宋某某非法获利27500元,师某某非法获利24500元,周某某非法获利650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9500元。

公安机关扣押传销人员钱款48000元,收缴师某某非法获利19500元,合计扣缴67500元,该款现已上缴国库。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抓获,被告人师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董某某退缴非法获利30500元,宋某某退缴非法获利27500元,师某某退缴非法获利5000元,周某某退缴非法获利6500元,张某甲退缴非法获利9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扣押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存取款回单、“通达薪地借助款”及“支助和谐文化工程项目款”收据、黑龙江省富裕县工商局关于“明明商”案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书、“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传销人员名单、司契单及账簿、师某某、孙艳辉农行卡账户及网银转账明细,证人于某某、范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证言,董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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