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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李刚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城西支行办理两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两张信用卡共享50万元透支额度。自2015年12月12日起该卡多次产生逾期并经发卡行多次催告后,被告人李刚仍对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套现。自2016年7月10日起仅于2016年12月14日还款3万元,后被告人李刚不再履行正常还款义务。在其逾期未还款期间,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部曾多次电话催缴,并于2016年7月10日、2016年8月12日两次向被告人李刚直接送达逾期还款催告函,被告人李刚两次收到该函后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刚共逾期未还款398天545554.45元,其中本金458529.91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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