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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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强在其实际经营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强大二手车行内以人民币9500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悬挂号牌为×××(套牌)的黑色路虎揽胜汽车,后被告人刘强以人民币1000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候健(已判决),在候健将车辆再次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车辆被扣押后发还失主。
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车辆价值
人民币336573.00元。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刘强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获归案后被该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强因案件管辖问题被移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霍林派出所,并于当日刑事拘留后送往看守所羁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候建的刑事判决书、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强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出售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人民币33657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刘强曾因诈骗他人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再触刑律,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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