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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沙国虎与被害人朱存保妻子马某某因倒煤灰一事发生口角,后朱存保听到吵架声后从家中出来并与沙国虎发生争执,期间,沙国虎用手在朱存保脸部击打,朱存保蹲在地上后,沙国虎又用脚在朱存保脸部踢了几脚,致朱存保受伤。经门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朱存保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沙国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沙国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有过错,多次在被告人家门口倒垃圾、炕灰等物;2、被害人挑起事端,在争吵过程中又首先打了被告人一拳的事实;3、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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