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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诈骗罪律师-赵某某等人诈骗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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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6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3日07:51:17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被告人赵鸿良因欠高利贷无力偿还,于2017年1月15日伙同被告人李学福将被害人高某的大宇牌220-5型挖掘机以租赁名义骗至西宁市湟源县一工地并于次日将挖掘机转运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在从湟源县至民和期间,被告人赵鸿良、李学福及蒲某1(不起诉)三人制作虚假机械转让协议,并伪造虚假信息,将该挖掘机转让至蒲某1名下,以蒲某1名义将挖掘机以7万元抵押给马某1,并取得贷款7万元,被告人赵鸿良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之前高利贷欠款。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达123333.33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据此认为,被告人赵鸿良、李学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鸿良、李学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李学福辅助赵鸿良诈骗他人财物,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学福没有参与分赃、且不是主犯,对其从轻处罚;其无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学福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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