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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晚,被害人周某的朋友将周某的鲁H×××××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金乡县兴隆镇盛隆超市门口东侧,同月15日被害人周某发现该车被盗。后被告人张小勇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而以低于市场价的3000元予以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肖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金乡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出具的提取说明、抓获经过、(2016)苏0321刑初254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小勇的供述,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宁金乡价鉴字〔2017〕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金乡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出具的K3708284800002017060003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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