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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刘春明驾驶嘉陵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舜玉路、舜耕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本市市中区舜耕山庄牌坊南侧附近时,发现被害人乔某某等人正在执行查处违法二、三轮车辆的公务。刘春明为逃避检查,自辅道驶入机动车道继续向北行驶,明知乔某某拦停而驾驶摩托车将其撞倒后逃离现场,造成乔某某右侧外踝骨折。经法医鉴定,乔某某肢体部(右侧外踝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同年1月1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舜玉南区小区44号楼附近将刘春明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春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春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刘春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舜耕路辅道由南向北行至市中区舜耕山庄牌坊南侧时,适遇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大队民警乔某某等人在辅道设卡检查无牌照二、三轮摩托车。乔某某示意刘春明停车,刘春明为逃避检查驾车驶入机动车道继续行驶,乔某某见状上前拦阻,刘春明驾车将乔某某撞倒在地后逃离现场,造成乔某某右侧外踝骨折。经法医鉴定,乔某某肢体部(右侧外踝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于2016年1月13日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南区44号楼附近将被告人刘春明抓获。经审讯,刘春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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