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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何善军因抢红包与被害人肖某1发生争吵,两人相约到凤凰园中心花坛将事情说清楚。两人见面后,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何善军将肖某1打成鼻部骨折。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1鼻骨骨折伤势为轻伤二级。2017年12月5日,何善军赔偿了被害人肖某118500元人民币,取得了肖某1的谅解。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何善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院以被告人何善军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条,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被告人何善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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