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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林大春在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溪口加油站对面路口处方某所驾驶的小轿车上,将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方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2750元给被告人林大春。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林大春下车离开,在走到溪口加油站对面路口时被闽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新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林大春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小型电子称一台。公安民警还在吸毒人员方某身上缴获毒品4.9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大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大春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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