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公诉机关指控:
3、2018年6月27日至7月8日间,被告人陈加国向康某谎称可以帮助他的女儿被厦门大学录取,并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为借口,三次骗取康某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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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加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康某、蔡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王某2、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零钱明细、支付宝账单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交通违法记录;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点评本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 ,具体的量刑区间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的被告诈骗他人钱财达到10万多元,构成数额巨大,量刑应在三年以上,考虑被告人到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并退回赃款,最终量刑可在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