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姜立冬在新沂市某镇某村某组**饭店对面,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朱某停放在此处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40元。
被告人姜立冬于2017年1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时集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朱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立冬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辩认笔录、户籍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立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立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立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立冬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客观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立冬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