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21时许,被告人魏桂林与詹物昌、罗永军(均另案处理)至高淳区东坝镇沛桥村蘑菇养殖基地配电房,窃得该处两根YJV4×240平方规格的电缆线共计24.85米。经鉴定,被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916元。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魏桂林被抓获归案。
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桂林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桂林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桂林拘役三个月到五个月,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魏桂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桂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桂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