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多次盗窃通信基站内的电缆线和铜板,并将剥皮的电缆线和铜板出售给被告人黄玉芹。被告人黄玉芹明知铜线和铜板来路不正,仍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被告人朱恩成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约3292.2元;被告人黄玉芹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约3169.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联通公司中盛塑业基站,盗窃铜芯电缆线1根、铜板1块,后将铜板和电缆内的铜线出售给被告人黄玉芹,约21.4斤。经鉴定,被盗铜板、电缆线价值合计人民币约300元。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联通公司中盛塑业基站,盗窃铜芯电缆线2根,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出售给黄玉芹,约14斤。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合计人民币196元。
3.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联通公司领航纤维基站,盗窃铜芯电缆线2根,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出售给黄玉芹,约14斤。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6元。
4.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联通公司领航纤维基站,盗窃铜芯电缆线1根,约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2.7元。
5.2016年1月17日至27日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移动公司纤维检验所无线基站内,盗窃铜芯电缆线2根,铜板1块,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和铜板出售给黄玉芹,约21.4斤。经鉴定,被盗铜板和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
6.2016年2、3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移动公司纤维检验所无线基站内,盗窃铜芯电缆线2根,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出售给黄玉芹,约20斤。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280元。
7.2016年4、5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铁塔公司晓店周庄基站,盗窃铜芯电缆线2根、铜板1块,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和铜板出售给黄玉芹,约24.3斤。经鉴定,被盗铜板、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340元。
8.2016年4、5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铁塔公司湖滨浴场基站,盗窃铜芯电缆线4根、铜板1块,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和铜板出售给黄玉芹,约35.7斤。经鉴定,被盗铜板、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500元。
9.2016年5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移动公司新园三期无线基站,盗窃基站内铜板3块,后将铜板出售给黄玉芹。经鉴定,被盗铜板价值人民币约457.5元。
10.2016年5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移动公司新园三期无线基站,盗窃基站内铜芯电缆线4根,后将电缆内的铜线出售给黄玉芹,约42.9斤。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约600元。
11.2016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恩成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瑞曼哈顿中国移动基站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另查明,被告人朱恩成、黄玉芹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恩成、黄玉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沈某、刘某、王某、陈某、陆某、李某、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基站线路图、被盗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计算公式情况说明、关于紫铜回收价格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