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内黄县医院北一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黑色雅马哈牌110型摩托车用T型锥撬开锁后盗走。同日17时许,二被告人驾驶所盗摩托车欲销赃途经莘县观城镇南大路时,因所驾摩托车无牌被莘县公安局观城派出所公安民警盘查,李某某逃跑,张某某被抓获。经山东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评估价值为4600元。现该车已被追退被害人。
2、2012年8月11日15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内黄县城至内黄县马上乡大路路西一卖化肥门市前,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门市前的黑色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用T型锥撬开锁后盗走。经山东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评估价值为5000元。后李某某亲属退赔张某甲6000元,张某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另查明,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经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均两次未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南乐县公安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李某某到案经过,山东省莘县公安局莘公(刑)传字(2012)00295号传唤通知书、莘公(刑)传字(2013)00054号传唤证、莘公(刑)传讯字(2013)0054号传讯通知书、莘公没保字(2013)00243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张某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张某某辨认李某某笔录、照片,张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笔录、照片,山东省莘县价格认证中心聊莘县价鉴字(2012)S10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史某某、张某甲陈述,史某某、张某甲被盗摩托车购车凭证,史某某领取被盗摩托车领取证明及照片,李某某亲属李某甲交退赔款证明,张某甲领取退赔款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