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夫妇以张某某的身份注册了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3月份以来,张某某、徐某某违反规定以该公司的名义私自生产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黄金骨必康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乌梢蛇木瓜胶囊、哮喘宁桔梗百合胶囊、黑白搭档(睡眠宝)、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等药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泗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以上药品均认定为假药。其中生产的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等7类假药通过物流销售给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的朱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3、现场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4、证人朱某某、沈某某、燕某某、张某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流部门证明、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查询单、河南省公安厅发电、朱某某案件材料复印件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