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徐东南在呼和浩特火车站进站口通过安检后,在安检仪传送带上拿取自己携带的行李时,盗窃被害人周某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银行卡等物品的黑色双肩包一个以及装有食物的白色塑料袋一个。行窃后,徐东南乘坐由包头开往杭州的旅客列车前往徐州。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黑色双肩包价值人民币3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30元。
当日被告人徐东南在Z284次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被盗银行卡等部分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款赃物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情况说明、证人徐明惠证言、被害人周学飞陈述、被告人徐东南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两张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