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5月初,被告人邬某某在微信群里号召群内成员一起打击外地货运车辆,随后邬某某、赵某某、温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到达东胜区柴登镇后将三辆外地货运车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的货物散落,被告人邬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镐把将其中一辆外地货运车的偏灯砸烂,随后被告人邬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达东胜区罕台镇后将一辆外地货运车的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的货物散落。
2.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邬某某继续在微信群里号召群内成员一起打击外地货运车辆,被告人温某某、孟某某得到消息后分别联系本地货运司机阿某某、阿某某、黄某某、哈某某、尔定吉雅(另案处理)、孟克巴雅尔(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沿109国道往西走,路径赛罕塔拉加油站、沙井门前饭店时,将分别由被害人崔永军、徐延俊、姜河、白英峰、王治宏驾驶的号牌为晋BXXX**、晋BXXX**、晋BXXX**、冀GE0X**、晋BXXX**的五辆外地货运车辆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货物散落。
3.2017年5月16日11时至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阿某某、哈某某伙同他人在杭锦旗109国道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马之战驾驶的号牌为冀G9XX**的货运车辆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货物散落,在109国道汽车城附近将被害人白志东的两辆号牌为晋BXXX**、晋BXXX**的货运车辆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货物散落。
4.2017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前往棋盘井镇路经109国道999公里处时,将被害人贾献荣停放在饭店门前的号牌为冀GCXX**的货运车辆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货物散落。
5.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邬某某、赵某某在微信群内组织、号召群内成员聚集在棋盘井镇以打马槽的方式打击外地货运车辆,策划当晚的行动和路线。当晚从东胜、达旗、杭锦旗、鄂托克旗等地赶来的至少60余人聚集在棋盘井镇泰发祥物流园区内的一家饭店,被告人赵某某在2017年5月16日夜晚至5月17日凌晨,对参加行动的人员进行指挥,并指使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镐把、撬棍、手套、手电等工具,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将上述工具分发给参与人在打击外地货运车辆时使用,后参与人员乘坐十几辆车在运输线上寻找外地车辆,路经公乌素收费站东侧红绿灯十字路口、公乌素收费站、棋盘井收费站、棋盘井109国道收费站、三北羊场等地对过往的17辆外地车进行拦截,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杨某伙同他人将其中大部分车辆挡风玻璃、车窗、大灯、雾灯砸烂,被告人苏某某、道某某、乌某某伙同他人将两辆大车马槽打开,致使车厢内装有的货物散落。在公乌素收费站东侧红绿灯十字路口附近有2辆大车遭到破坏、在公乌素收费站附近有3辆车遭到破坏、在棋盘井收费站附近有3辆大车遭到破坏、在棋盘井镇109国道收费站附近有5辆大车遭到破坏、在棋盘井镇三北羊场通运加油站东侧空地停放的4辆大车遭到破坏。经鉴定以上被破坏车辆中,晋JXXX**牌、晋JXXX**牌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733.2元;冀GCXX**牌、冀GEXX**牌、冀GBXX**牌车辆损失价值共计5009.8元;冀BXXX**牌、津ARXX**牌、津ARXX**牌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985.27元;晋BXXX**牌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483.87元;蒙BXXXX**牌、冀GBXX**牌、冀GBXX**牌、冀GBXX**牌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536.06元,上述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5748.2元,其中豫HJXX**牌、黑BXXX**牌、晋HXXX**牌、陕KBXX**牌车辆未能鉴定。案发后部分民事损失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邬某某、赵某某、杨某、温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哈某某、乌某某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赵某某、苏某某、杨某、温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道某某、哈某某、阿某某、黄某某、阿某某、哈某某、乌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温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道某某、哈某某、阿某某、黄某某、阿某某、哈某某、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