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智敏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沙井村之恋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康某熟睡之际,盗走其置于电脑桌上的“华为”牌畅享6S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7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智敏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9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智敏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智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智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智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智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