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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哈刑一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志伦,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2007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孝飞,绰号大飞,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文必,绰号老表,出生于湖南省陵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丹阳,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保强,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露,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钺,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暂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玲,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秋枫,绰号二老邪,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2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志伦、刘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孝飞、罗文必、汤保强、刘秋枫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穆永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国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志伦及其辩护人杨昌盛、被告人杨孝飞及其辩护人周蓉辉、被告人罗文必及其辩护人刘丹阳、被告人汤保强及其辩护人韩露、被告人刘钺及其辩护人杨勇、周金玲,被告人刘秋枫及其辩护人刘萍、程芳到庭参加诉讼。因穆永鲜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未参加庭审,对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7月,被告人刘钺与穆永鲜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古香街的喜缘旅店商量交易10000元人民币的毒品。同日,刘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大自然洗浴附近,以10000元的价格向穆永鲜贩卖毒品30克,后穆永鲜送给刘钺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腰带用于偿还冰毒款。
2、2013年8月,被告人穆永鲜为刘钺办理检车事宜,刘钺贩卖给穆永鲜50克毒品用于偿还检车费用人民币8000元。
3、2013年9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古香街13号2单元404室,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刘秋枫贩卖毒品10克。
4、2013年9月,被告人刘钺与穆永鲜商议用汽车置换500克冰毒。后刘钺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医院大学留学生公寓603室内将500克毒品交给穆永鲜,穆永鲜将徐某某的大公羊房车交给刘钺。穆永鲜将其中的200克毒品交给徐某某用于抵偿车辆钱款。后因车辆故障原因,刘钺要求返还毒品,穆永鲜返还300克冰毒。刘钺用300克毒品与刘秋枫置换道奇公羊房车1辆。
5、2013年12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古香街13号2单元404室,给刘秋枫约3克毒品,用于偿还其欠刘秋枫的3000元人民币欠款。
6、2014年1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自然洗浴8楼客房内,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10克。
7、2014年3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蓝鹰小区B座1609室内,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10克。
8、2014年4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蓝鹰小区B座1609室,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10克。
9、2014年5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蓝鹰小区B座1609室,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10克。
10、2014年5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自然洗浴附近,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冰毒3克。
11、2014年8月,被告人刘钺受被告人刘秋枫的指使到广东省购买毒品。8月15日,刘钺与邓志伦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商议毒品交易,确定购买数量后,邓志伦指使被告人杨孝飞将毒品隐匿在音箱内乘坐长途客车运输至哈尔滨市交给刘钺。8月21日,刘钺在哈尔滨市的长途客车站接收毒品,后继续将毒品运输藏匿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A座904室。8月23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座904室将刘钺抓获,并当场缴获白色晶体45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051.19克),缴获黄色晶体16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602.45克),缴获红色片剂3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重12.45克),缴获干草状物质2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大麻成分,重22.39克),缴获药片30片(检出芬纳西泮成分,检材重0.2克)。
12、2014年8月,被告人穆永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蓝鹰小区B座1609室,给申恩洪约0.2克冰毒,用于偿还其欠申恩洪的310元人民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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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4年9月,被告人邓志伦承诺送给被告人刘秋枫虫草冰毒,让刘秋枫提供运输费用。9月25日,刘秋枫将运费1万元人民币汇款给邓志伦。邓志伦与被告人罗文必商议运输毒品事宜,罗文必指使被告人汤保强运输毒品。邓志伦、罗文必承诺给汤保强5000元人民币好处费。9月25日,邓志伦将毒品装入杨孝飞购买的音箱并支付给汤保强运费人民币3000元。杨孝飞在邓志伦的指使下携带毒品将汤保强送上长途客车,并提供电话卡,中途与汤保强联系指使换乘车辆运输毒品。9月28日,汤保强将毒品运输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马迭尔商务会馆。后侦查机关在该会馆609房间将汤保强抓获,在607房间将邓志伦、刘秋枫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5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261.44克),缴获黄色晶体3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29.83克,其中,含虫草冰毒46.5克),缴获红色片剂2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重56.05克),缴获干草状物质1包(检出大麻主要成分,重44.51克)。
综上,被告人邓志伦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88.48克、芬纳西泮0.2克,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535.8克、大麻44.51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杨孝飞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535.8克、大麻44.51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罗文必、汤保强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847.32克、大麻44.51克;被告人刘钺贩卖毒品880克,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88.48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刘秋枫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734.98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穆永鲜贩卖毒品556.2克。
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志伦、刘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孝飞、罗文必、汤保强、刘秋枫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永鲜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运输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志伦、杨孝飞、罗文必、汤保强、刘钺、刘秋枫在所参加的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志伦、刘秋枫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邓志伦否认贩卖毒品,辩解只运输46.5克冰毒,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邓志伦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志伦运输毒品应认定为46.5克。被告人杨孝飞供认指控的犯罪,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杨孝飞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不应认定为主犯,其能如实供述犯罪,请求对杨孝飞从轻处罚。被告人汤保强对指控的犯罪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汤保强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其能如实坦白交待犯罪,请求对汤保强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文必否认指控的犯罪,辩解没有找人帮邓志伦运输毒品,也没与邓志伦商量运输毒品,其辩护人提出,罗文必没有指使汤保强运输毒品,指控罗文必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钺否认贩卖毒品,供认实施运输毒品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刘钺向穆永鲜贩卖毒品,仅有穆永鲜的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刘钺用300克毒品与刘秋枫换车,刘钺在本案中属于帮助犯系从犯;被告人刘秋枫否认指使刘钺购买毒品,其辩护人提出,除刘钺的不稳定的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刘秋枫实施起诉指控的第11起运输毒品犯罪,起诉指控的第13起犯罪中,刘秋枫只是给邓志伦提供1万元的路费,未提供运输毒品的费用,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秋枫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刘秋枫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9月,被告人刘钺找穆永鲜商议用冰毒置换车辆,穆永鲜提出用一辆大公羊房车置换刘钺500克冰毒,刘钺同意,穆永鲜将车开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医药大学留学生公寓附近交给刘钺,刘钺让穆永鲜到留学生公寓603室将500克冰毒取走,后因车辆出现故障,刘钺将车辆返还给穆永鲜并要求穆返还毒品,穆永鲜返还300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大公羊房车是车行的,车行是我朋友小波开的,穆永鲜让我帮她讲讲价,做一下担保,小波看我面子8万元的车就收了6.5万元,之后小波的弟弟小明把车给她开到了中医药大学的院里,过了两天,穆永鲜没给车行钱,车行又把车收回去了,她没给过我200克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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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穆永鲜的供述:2013年9月中旬的时候,刘钺找到我说可以拿房子或者车换冰毒。我就给东哥(徐某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便宜点的车,我要顶账,我说实际价格7、8万,能顶十来万的车,后来东哥说他手里有一辆大公羊房车。我跟刘钺说这辆车能值十五万,刘钺说给我拿500克冰毒。当天下午我去的刘钺在中医药大学留学生公寓603室的住处,去之前我就让东哥联系车行的人把车送过去,等车到了之后我和刘钺下楼试车,刘钺直接把车开走了,刘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上楼到房间的床头柜上去取冰毒,我上楼取到冰毒后打电话问刘钺是多少冰毒,刘钺说里面是500克。我拿着冰毒就走了。后来因为这辆车总出故障,刘钺就把这辆车还给我了,并找我要这500克冰毒,我当时拿了200克冰毒给了徐某某,所以我还给了刘钺300克。
3、被告人刘钺的供述:我与穆永鲜原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没向穆永鲜贩卖过毒品,2013年7月份我在省医院住院时,是她自己偷的,她送给我一条LV腰带。2013年八九月份,我出院后从邓志伦处买了500克冰毒,我想用冰毒换台车,我就问穆永鲜能不能换,她说用一辆大公羊车换500克冰毒,我在中医药大学的一间公寓里把冰毒给的穆永鲜,我看车有毛病,就让她开回去修,冰毒也让她拿走了,过几天她把车修好给我了,开了一段路又坏了,我让穆回去修了。刘秋枫知道这件事后,就让我把毒品要回来,他给我一辆车,我就找穆只要回来300克冰毒。
4、被告人刘秋枫的供述:我和刘钺说过要用一辆车从刘钺那里换150克冰毒,但是刘钺没同意。刘钺没有用300克冰毒与我换车。
(二)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刘钺与被告人邓志伦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确定毒品交易后,邓志伦指使被告人杨孝飞将毒品隐藏在音箱内乘坐长途客车运输至哈尔滨市。8月21日,刘钺在哈尔滨市收到杨孝飞带来的毒品,并将毒品藏匿于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A座904室。8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刘钺的租住处将刘钺抓获,并当场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687.53克,缴获含芬纳西泮成分的药片0.2克。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6日将杨孝飞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我与杨孝飞是同居关系,住在邓志伦家。2014年6、7月份,邓志伦问我愿不愿意到哈尔滨熟悉一下运输毒品的线路,我说愿意。2014年7、8月某日晚7、8点钟,我和杨孝飞从东莞横沥镇高速口上的客车,之后到杭州,在杭州乘车时我看见杨孝飞拿着一个纸箱子,在车上杨孝飞和老五(刘钺)联系,到达哈尔滨市后,刘钺接的我俩,箱子交给了刘钺,他把我们带到一个地方,让我俩在房间里等他,过了一个小时,刘钺回来带我们去了另外一家宾馆,晚上刘钺过来给了杨孝飞5000元钱。第二天刘钺和另一个人开车送我俩去的机场。2014年5月,我在邓志伦家见过刘钺。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与刘钺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俩是8月19日从深圳坐飞机来到哈尔滨市,一直住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座904室。今晚(2014年8月23日)20时许,我看到刘钺吸食毒品了,他每天都吸冰毒,我不知道搜出的冰毒是谁的,当天晚上有个男的来过,我看来人就去卫生间了。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栋904室的房子是别人用我的身份证租的,我是开出租车时认识的这个人,他用我的车,2014年7月份时,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用我的身份证给他租一处房子,然后我就帮他找了这处房子,他来看了一下说可以,然后我俩给房主打电话,我就直接和房主签的租房协议,那男的给房主6000元,然后我把协议给了那男的我就走了,后来我们就没有联系了。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座904室是我的房子,2014年7月21日晚上,我接到一个要租我房子的电话,我们约定第二天去看房子。第二天我看到两名男子,其中叫付某某的和我谈的,我与付某某签完合同后,是付某某让给了我6000元钱,我把钥匙交给了他们。我能认出付某某,但想不起另一男子的长相了。2014年8月24日18时许,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房子不住了,押金也不要了,让我去收拾房子。
5、辨认笔录:经韩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其中的7号付某某即为租房签合同的人。
6、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我与刘钺关系非常好。2014年6月,刘钺给了我一台奥迪A6轿车,2014年2月份,刘钺把一台道奇公羊房车放我这的,托我保管,我听刘钺说是刘秋枫给他的。
7、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付某某承租韩某某位于哈市珠江俊景小区A区9楼4单元房屋。
8、手机短信息截图:刘钺与杨孝飞互通短信息的情况。
9、登机牌:2014年8月19日10时20分,刘钺、李某某由深圳至哈尔滨的登机牌。
10、中国建设银行无卡存款凭条:刘钺于2014年8月23日向邓志伦建行卡×××汇款3万元。
11、刘钺手机短信记录照片:公安机关在刘钺的NOTE3手机中截取的信息记录照片,刘钺与广东东莞132XXXXXXXX、133XXXXXXXX、158XXXXXXXX短信记录显示,对方向刘钺索要货款的情况。
12、龙招宾馆散客结账单:2014年8月22日14时至8月24日1时,宾客姓名刘。
13、龙招宾馆录像截图:2014年8月21日18时51分,杨孝飞、魏某某到哈市运送毒品,刘钺在龙招宾馆安排住宿录像截图。该截图经当庭辨认后予以确认。
14、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情况说明:201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刘钺的住处搜查到一张写有毒品数量的便笺。2014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邓志伦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内发现一本记载毒品数量的笔记本,此笔记本记载的毒品数量与汤保强运输毒品的数量一致。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便笺、笔记本与邓志伦在案发后书写的字迹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笔迹鉴定,因邓志伦书写的笔迹伪装严重,无法做出鉴定结论。
15、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便笺中(刘钺处扣押)笔迹与笔记本(邓志伦处扣押)中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16、刘秋枫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截取的刘秋枫与刘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钺发的内容“他们有个97年的丰田加美2点2排气量的车还行换150个能过户,你考虑一下”。
17、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2014年9月28日,刘秋枫被抓获后提供线索称其知道一名叫老七的人在香坊区贩卖毒品,侦查人员根据刘秋枫提供的线索于2014年10月24日在香坊区安福街41号3单元401室将应玉臣抓获,现该案已经移送松北检察院审查起诉。
18、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逮捕证:2014年11月7日,经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贩卖毒品的应玉臣执行逮捕。
19、邓志伦辨认笔录:经邓志伦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7号照片的刘钺即是介绍其与刘秋枫认识的老五。
20、杨孝飞辨认笔录:经杨孝飞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2号照片的刘钺即是在哈尔滨市接收毒品的五哥。经杨孝飞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9号罗文必即是老表。
21、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①在刘钺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座904室卧房床边的立柜内的音响内发现1袋白色晶体(透明封口袋包装),在卧室床头柜内发现白色晶体1袋,红色片剂1袋(内含5片),在卧室床边的立柜内所挂的衣服内发现白色晶体1袋、黄色晶体1袋、日文药片30粒,厨房壁橱的密码箱内发现黄色晶体3袋(透明封口袋包装)、草一袋(透明封口袋包装),在墙壁柜内的手包内发现白色晶体38袋(透明封口袋包装)、黄色晶体12袋、红色片剂126粒;②在刘钺租住处的床头柜上扣押便笺一张,记载签90+40、大块2090、快仔40、甸果50;③在穆永鲜居住的香坊区公滨路蓝鹰公寓B栋4单元1609室,扣押白色晶体1包。
2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及检验报告:①在刘钺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座904室立柜内的音响里缴获的1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631.71克(1号检材);在立柜内所挂的衣服内缴获的白色晶体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8.82克;在立柜内所挂的衣服内缴获的黄色晶体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5.58克;在立柜内所挂的衣服内缴获的药片30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出芬纳西泮成分,重0.20克;在卧室床头柜上缴获的白色晶体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2.05克;在卧室床头柜上缴获的红色片剂5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重0.50克;在卧室床头柜上缴获的干草状物质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大麻的主要成分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成分,重1.12克;在卧室床头柜上缴获的白色晶体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39克;在厨房壁橱的密码箱内发现黄色晶体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492.42克(10号检材);在厨房壁柜内密码箱内缴获的干草状物质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大麻的主要成分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成分,重21.27克;在厨房墙壁柜内的手包内发现白色晶体1袋(送检前将38袋合为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377.27克(12号检材);在厨房墙壁柜内的手包内发现黄色晶体1袋(送检前将12袋合为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4.45克;在厨房墙壁柜内的手包内发现红色片剂1袋(送检前将2袋合为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重11.95克;在蓝鹰公寓B座1609室客厅茶几抽屉内缴获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95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刘钺涉案毒品1号至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6%、67.1%、79.1%。(杨罗卷三248至249页)
24、被告人杨孝飞的供述:我帮邓志伦运输了两次毒品,第一次,8月18日,邓志伦说让我把一个音响送到哈尔滨,他要是不在就把东西给老五(刘钺),在邓志伦家给我的音响和3000元钱车费,我用纸箱把音响封好,和魏某某一起去的哈尔滨市,刘钺接的我俩并把音响拿走了。第二天刘钺给我5000元,邓志伦答应给我1万元钱还没给呢,机票是刘钺定的。我在东莞的邓志伦家见过刘钺一次。第二次是8月底,还是在东莞邓志伦家,他交给我一个纸箱让我坐客车到哈尔滨,还有2000元车费,我用胶带把纸箱重新缠好,我到哈尔滨前邓志伦打电话说让我直接去马迭尔洗浴找他,我到马迭尔时是一个年轻人拿着邓志伦的电话接的我,我把纸箱交给那个年轻人,之后到的邓志伦的房间。我帮邓志伦送两次冰毒后,我哥结婚,我找邓志伦说不能帮他送了,邓志伦说他找人送。
25、被告人邓志伦的供述:我没让杨孝飞和魏某某帮忙运输毒品,刘钺来找过我两次,是2014年4月和5月,但是没和刘钺有过毒品交易。
26、被告人刘钺的供述:在我住处搜查出的毒品都是刘秋枫的,是刘秋枫从邓志伦那里买的。2014年8月初,我到刘秋枫给我租的珠江俊景904室去住。几天之后刘秋枫让我去广东省东莞市找邓志伦签加油站的合同,还让我带十万元钱现金去找邓志伦买冰毒,我到邓志伦家把这十万元钱给邓志伦了,我对邓志伦说这些钱是刘秋枫给他的。我和邓志伦一起吸毒时,我觉得冰毒还行,然后我给刘秋枫打电话说东西还行。其余的就是刘秋枫和邓志伦谈的具体交易事项。我在邓志伦家看到过大飞(杨孝飞)和他媳妇(魏某某),之后刘秋枫让我回哈市,我在8月19日的时候回到的哈尔滨,第二天邓志伦给我打电话说东西快到了,我就给刘秋枫打电话,第三天9点左右,杨孝飞给我打的电话问我把冰毒送到哪里,我说送到马迭尔洗浴620房间,我在房间里等了一会,杨孝飞拎个箱子和他媳妇就到了,杨把箱子给我了,跟我说伦叔让送的东西,之后我给刘秋枫打电话,刘秋枫让我把东西拿回去,然后我拿着箱子就回珠江俊景了,我刚进屋刘秋枫也到了,我俩一起开的箱子,看到里面一袋一袋的都是冰毒,有黄的、有白的,另外还有麻姑和开心果。刘秋枫不让在马迭尔住,让去龙招宾馆开房。我回到马迭尔拉着杨孝飞和他媳妇去的龙招宾馆,之后我给他俩定的机票,我给了大飞5000元钱让他拿回去给邓志伦,然后他俩坐飞机走了。8月23日的时候我给邓志伦汇了3万元钱,这些钱都是刘秋枫让我给的。珠江俊景小区的房子是刘秋枫让别人租的。我从深圳回来时,邓志伦给我写一张纸条,上面写的毒品数量。
27、被告人刘秋枫的供述:我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特情。我去刘钺家是帮助禁毒支队打听事,因为我知道刘钺和倩倩(穆永鲜)在一起呆过,我听倩倩说过刘钺贩卖冰毒,倩倩跟我说过她买的冰毒是从刘钺手中买的,所以我才上刘钺家的。昨天是第一次去刘钺的住处。
(三)2014年9月,被告人邓志伦承诺送给被告人刘秋枫50克虫草冰毒,让刘秋枫提供运输费用。9月25日,刘秋枫让刘某某将1万元运费汇给邓志伦。后邓志伦与被告人罗文必商议运输毒品事宜,罗文必将被告人汤保强介绍给邓志伦运输毒品。邓志伦、罗文必承诺给汤保强人民币5000元。9月25日,邓志伦将虫草冰毒及其他毒品装入杨孝飞购买的音箱并给汤保强人民币3000元,杨孝飞在邓志伦的指使下携带毒品将汤保强及毒品送上长途客车,并向汤保强提供一张电话卡,告知汤用该卡与其及邓志伦联系,运输途中,杨孝飞通过电话联系指挥汤保强换乘车辆等事宜。9月28日,汤保强将毒品运输至哈尔滨市道里区的马迭尔商务会馆,侦查机关在该会馆609房间将汤保强抓获,在607房间将邓志伦、刘秋枫抓获,当场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黄色晶体2791.27克(其中,含虫草冰毒46.5克),缴获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56.05克,缴获含有大麻主要成分的干草状物质44.51克。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2日将罗文必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27日上午,二哥(刘秋枫)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马迭尔商务会馆开个房间等一个南方来的客人,中午我预订了609房间。下午3、4点钟我到马迭尔商务会馆六楼,不一会儿,刘秋枫说客人来了,这客人是一个老头(邓志伦)带了一个红色拉杆箱,背着一个背包,我领着他来到609房间,然后我开了607房间,刘秋枫在609房间呆了一个小时就走了。第二天11点我到马迭尔商务会馆607房间,没多久刘秋枫去609找客人,没一会刘秋枫又回到了607房间,过了一会刘秋枫接到609客人的电话,说609的客人来了一个朋友让我去帮着拿东西,我下楼看到有个20多岁的男子(汤保强)坐在一个箱子上,一会儿,609的客人出来了,我就过去帮他们拎箱子和他们两个人一起回到房间,我把箱子放到了凳子上,这时候房间里就剩我和那个20多岁的男子。过了几分钟,冲进来许多警察当着我和20多岁的男子的面把箱子打开,箱子里面装的音箱,警察从音箱里掏出了毒品。我知道刘秋枫让我接的客人叫邓志伦,三四天前,刘秋枫曾经让我给邓志伦存过1万元钱。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我认识罗文必,他总去邓志伦家,我和杨孝飞在邓志伦家住,见过他。
3、证人代某某的证言:我是刘秋枫的妻子,一般的时候刘秋枫都要带几万元现金。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办理加油站打官司的材料是2014年6、7月份的时候刘秋枫拿回来的,说是给别人办加油站的事,我拿到这些材料看到是帮邓志伦办的。
4、汤保强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截图:记载汤保强于2014年9月28日7时14分给邓志伦发送信息称林(伦)叔我从长春打车到哪个地方。两分钟后,邓志伦给汤保强发信息称哈尔滨马迭尔。通话记录显示汤保强于2014年9月25日10时39分与罗哥(罗文必)通话情况;9月26日16时49分、9月28日9时29分与飞哥(杨孝飞)通话的情况;9月28日7点29分、9月28日13时29分与老林(邓志伦)通话的情况。
5、汤保强辨认笔录:经汤保强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7号照片的邓志伦即是让其将冰毒运送至哈尔滨市的伦叔。经汤保强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第1号照片的杨孝飞即是安排其将毒品运送到哈尔滨市的阿飞。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在马迭尔洗浴609房间扣押汤保强携带的白色晶体2小袋、粉色片剂13片半、小音箱、大音箱、包装纸箱、黄色晶体、白色晶体等。当庭经汤保强辨认后确认是其携带的毒品。
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七道街马迭尔洗浴609房间内桌子上查获的邓志伦的红色片剂1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重1.30克;从609房间内麻将桌子上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1.74克;从609房间内麻将桌子上查获的黄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重2.54克;从黑色大音箱内查获的黄色晶体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分,重529.83克;从黑色大音箱内查获的干草状物质1包,检出大麻主要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44.51克;从绿茶袋包装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65.75克;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2包合为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重56.05克;从两个小音箱内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送检前将白色晶体4包合为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995.69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邓志伦涉案毒品中,从黑色大音箱内查获的黄色晶体1包,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1%;从两个小音箱内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7%。
9、刑事判决书:邓志伦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秋枫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0、被告人邓志伦的供述:汤保强运输到哈市的46克毒品是我的,其他毒品问老表(罗文必),我不知道是谁的。2014年9月23或24日23时,老表拿着音箱来到我家,我把46克冰毒给老表,然后老表的电话响了,他说有个朋友还有300克,他去取回来一起运到哈尔滨,20多分钟老表回来拿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说里面是冰毒,然后老表把音箱打开,把这300克和我的46克都装在一起,之后音箱放在我家的后花园,第二天,罗文必开车拉着汤保强来我家,我让杨孝飞领汤保强出去吃饭,我就走了。音箱不是我让杨孝飞买的,因为我让汤保强带46克毒品,我给了汤保强3000元钱,运输毒品到哈尔滨是我要给刘秋枫送礼,因为刘秋枫帮我打官司,搞点毒品送给他,我向他要了1万元钱作路费。箱子里的其他毒品不是我的,是老表的,我没向刘钺或刘秋枫贩卖过毒品。我行李箱里的笔记本是老表的,不是我的。
11、被告人罗文必的供述:我没有运输毒品,邓志伦是自己到我家和汤保强谈的,我在里屋,他们谈了什么我不知道。我去邓志伦家没拿塑料袋,汤保强运输到哈尔滨的毒品我不知道是谁的,没帮邓志伦找人运输毒品。
12、被告人杨孝飞的供述:我第一次见这个小孩(汤保强)是送他上车的前几天,是在老表(罗文必)家,后来邓志伦说这次让小孩送冰毒,让我帮小孩联系车把小孩送到车上,我联系以前送冰毒乘坐的客车,邓志伦让我又买的新手机卡给小孩,我告诉他这个号码只能与我、邓志伦联系,我送的小孩上车并把箱子提到车上,等小孩到杭州,我联系杭州的人接他。我帮送的这3次毒品都是邓志伦交给我的,因为最后一次是小孩在邓志伦家等着,老表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着散的冰毒,应该是邓志伦将毒品装到音响里的,我把音响装在纸箱里,之后我开车拉着小孩和纸箱,把小孩送到客车上,把纸箱放到车行李箱里我就回去了。汤保强送的音箱是我花200元买的。
13、被告人汤保强的供述:2014年9月24日,罗文必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的一个朋友运输毒品到哈尔滨,给5000元好处,我害怕没同意,第二天,罗文必又打电话,我过去时邓志伦和阿飞(杨孝飞)也在,邓志伦说没什么危险,冰毒不用我拿上车,阿飞帮拿上车,到杭州给阿飞打电话有人接,我到哈市后拿着冰毒再给邓志伦打电话。9月25日,阿飞拿着一个装音响的箱子将我送上车,阿飞说里面是冰毒,还给我一张电话卡,告诉我只能和他及伦叔联系,告诉我到杭州给他打电话有人接。我到哈尔滨后伦叔让直接到马迭尔,我在609房间被抓。我运输的是冰毒,是伦叔的(邓志伦),伦叔说在路上绝对不会出问题,他已经找人送过很多次都没有问题,还说一送到就让我坐飞机回去。9月24日下午3点多老表让我去找伦叔,我坐车到珍宝酒店之后给老表打电话,然后老表打电话给伦叔,之后有一个人出来接我。我见到伦叔之后他给我拿了3000元钱,之后伦叔叫大飞(杨孝飞)带我去吃饭,在吃饭的路上大飞对我说路线都已经安排好了,没事的,大飞还叫我放心。之后大飞给我买了一张手机卡叫我在路上把手机卡换掉,还叫我不要和别人通电话。吃完饭之后我和大飞回到了伦叔家,呆了20多分钟之后,在我们离开伦叔家的时候大飞从监控室后面的房间拎出来一个箱子,大飞开车送我到高速路口等长途车,车来的时候我先上车了,大飞把箱子放到长途车的行李箱里面。到了杭州之后我给大飞打了个电话,然后大飞叫人来接的我,另外大飞叫我给伦叔打个电话,我和伦叔打电话说到杭州了,然后伦叔说他马上坐飞机到哈尔滨。在杭州我又上了去哈尔滨的长途客车,到哈尔滨市我给伦叔打电话说我到了,伦叔告诉我自己打车到马迭尔宾馆,我拎着箱子打车到宾馆之后,是刘某某下来接的我,然后伦叔下来了,之后由刘某某拎着箱子,我们三人一起到马迭尔洗浴6楼房间,刘某某把装冰毒的箱子放在了凳子上,之后刘某某就和我在房间里呆着,后来刘某某趴在墙上听了一会,又打了几个电话,之后刘某某就把这个箱子藏到床头靠近洗手间的夹空里面了,之后警察就进来了。我知道箱子里面是毒品,是在伦叔和老表找我的时候就对我说了,老表说就拎一下箱子,等事情办完之后给我5000元钱,没说谁给,也没说是否包含邓志伦给的3000元。当时老表和我说到了哈尔滨找伦叔,把冰毒给伦叔,还说这边的价格贵,他也想运冰毒到这边来卖。我以前见过大飞,我当时也不知道大飞是给伦叔做事的,大飞和我吃饭的时候说他也运输过毒品到哈尔滨,没有事的。大飞还说我可能一辈子都没看到过这么多的毒品。
14、被告人刘秋枫的供述:我记得倩倩跟我说刘钺的冰毒都是在南方买的,我是通过倩倩在马迭乐会馆认识的刘钺,在刘钺家搜查出一个银白色HTC手机是我的,是我落在他家的。我没从邓志伦那里购买冰毒,2014年9月24或25号,邓志伦给我打电话说送我50克虫草冰毒,让我给他拿1万元钱,他上哈尔滨来给我送冰毒,然后他给我发了一个银行卡号,我给了刘某某1万元现金,让他去给邓志伦汇过去了。2014年9月27日,邓志伦到哈尔滨后去的马迭尔洗浴609房间。28日中午的时候我又来到了607房间内,过了一会儿邓志伦到607来了,然后警察就把我俩给抓了。我没让刘某某下楼去接的运送冰毒的人。现场缴获的3公斤冰毒只有50克是卖给我的。马迭尔洗浴的607客房是我让刘某某给我开的,609的客房是谁开的我不知道。我不认识付某某。2014年8月23日我去过刘钺租的房子,我当时是去找刘钺了解其他人贩毒的情况。
15、穆永鲜供述:是我介绍的刘钺和刘秋枫认识的,后来我听刘钺说刘秋枫一直在他手里取冰毒。
有经庭审质证的综合证据如下:
1、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2013年7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接到特情举报,称有一名叫倩倩(穆永鲜)的女子长期贩卖冰毒,经侦查倩倩真名叫穆永鲜,所贩卖的毒品购买自刘钺处,公安机关当即对穆永鲜和刘钺的手机进行侦控。2014年8月23日,侦查员获悉刘钺居住在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A座904室,遂赶到刘钺的住处,将刚从刘钺住处出来的刘秋枫抓获,在刘钺的住处将刘钺抓获并搜缴大量毒品,刘钺供述在其住所搜缴的毒品受刘秋枫指使在邓志伦处购买,刘秋枫称不知刘钺住处有毒品。8月24日,刘秋枫称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特情,经查属实,因无证据证明刘秋枫涉嫌犯罪,遂将刘释放。侦查员在刘钺的手机中查找到邓志伦的手机号并进行侦控。9月28日,侦查员根据侦控线索,在道里区马迭尔洗浴将邓志伦、刘秋枫、汤保强抓获,并缴获大量毒品。汤保强供述被扣押的毒品是邓志伦让其运输至哈尔滨市,由杨孝飞帮助联系的长途客车,并将汤保强及毒品送上长途客车。2014年10月28日,松北分局对杨孝飞上网追逃,同年12月6日,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站派出所将杨孝飞抓获。在侦查中,得知罗文必涉嫌贩卖毒品,2014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将罗文必抓获。
2、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吸毒检测报告、阜阳市公安局疑似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书、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横坑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邓志伦、杨孝飞、汤保强、刘钺、罗文必、刘秋枫甲基苯丙胺测试呈阳性。
综上,被告人邓志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87.53克、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847.32克克、大麻44.51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杨孝飞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534.85克、大麻44.51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罗文必、汤保强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847.32克、大麻44.51克;被告人刘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00克、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87.53克、芬纳西泮0.2克;被告人刘秋枫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6.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伦、刘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孝飞、汤保强、罗文必、刘秋枫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指控邓志伦、杨孝飞、刘钺运输毒品数量不准确,予以纠正;起诉指控刘秋枫购买运输在刘钺租住扣押的毒品及刘秋枫用车辆与刘钺换毒品,因仅有刘钺多次不稳定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起诉指控刘钺向穆永鲜两次贩卖冰毒80克,仅有穆永鲜和刘钺不稳定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对刘钺、刘秋枫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钺向邓志伦购买毒品,后邓志伦雇佣杨孝飞运输毒品至哈尔滨市交给刘钺,邓志伦又通过罗文必介绍雇佣汤保强,在杨孝飞的帮助下,将邓志伦的毒品运输到哈尔滨市及刘钺以毒品换车的事实,有杨孝飞、汤保强、刘钺的供述,有证人魏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有扣押的毒品等证据佐证,虽然邓志伦、罗文必不供认犯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故对邓志伦辩解只帮刘秋枫运输46.5克冰毒,没有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邓志伦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罗文必辩解没有找人帮邓志伦运输毒品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罗文必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刘钺辩解没有贩卖毒品及辩护人关于指控刘钺向穆永鲜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邓志伦供称送给刘秋枫46.5克冰毒,向刘秋枫索要1万元的路费,刘秋枫明知是运输毒品的费用将该款汇给邓志伦,刘秋枫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运输毒品罪。对刘秋枫的辩护人提出刘秋枫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秋枫的辩护人提出刘秋枫在案发前举报他人的重大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邓志伦、刘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杨孝飞、汤保强、罗文必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刘秋枫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对上列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上列各被告人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邓志伦、刘秋枫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秋枫被捕获后能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杨孝飞、汤保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杨孝飞、汤保强、刘钺的辩护人提出三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刘秋枫的辩护人提出刘秋枫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志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孝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刘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罗文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9年12月22日止)。
五、被告人汤保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六、被告人刘秋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乙丁
审 判 员 陈 辉
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