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9年2月在中国银行温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1,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持卡透支,造成该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48168.65元逾期未还。中国银行温岭支行工作人员先后于2013年2月19日和3月15日二次打电话向张某催收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被告人张某均没有实际还款行为。
2013年10月25日上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张某,并传唤其至温岭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当日14时,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岭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并归还中国银行温岭支行信用卡透支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归案后,归还利息共计人民币35360元。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