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李付文在建瓯市新华都超市对面的马路的铺路上,从被害人詹某背后将詹某抓在左手的黑色手抓包抢走。包内有一部64G土豪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现金202元,还有詹某的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被告人李付文抢走詹某的手抓包后,在逃跑的半路上将包内的苹果6SPlus手机及202元现金拿走,然后将手提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扔掉。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苹果6SPlus手机在2017年10月6日价值为3224元。
当日,被告人李付文被抓获归案。苹果6SPlu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12元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詹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人范某1、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返还清单、被告人李付文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付文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大部份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付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