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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用卡诈骗律师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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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0 更新时间:2023年05月26日08:17:32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被定为“恶意透支”。 这一《解释》对《刑法》中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有概念进行了完善,这也是国内首次为“恶意透支”给出明确定义。 《解释》同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所涉金额进行了规范。规定透支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所谓透支数额,为持卡者局部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信用卡本来就是用于透支的,现在多了这些‘雷区’,以后我都不敢刷卡了。”对于《解释》的出台,一位持卡者在网站论坛中这样留言。但事实上,只要持卡者主观上并无恶意,同时用卡习惯良好,《解释》中的处罚措施离持卡者很远。 “‘两次催收’和‘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算‘恶意透支’,但如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导致超过一定期限没有归还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只有具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孙谦表示。他同时称,如持卡者存在明知无法偿还却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透支额度的,将被视为恶意透支,应追究刑责,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款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透支数额较大,但在立案前已偿还全部款息,情节轻微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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