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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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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9 更新时间:2023年05月16日07:58:12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一、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理由

  1.证据不足不起诉,主观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客观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卡用于同案犯开设赌场罪;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3.偶犯,退赃退赔、坦白,且认罪认罚法定与酌定情节;

  4.自首、立功,并具有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

  5.没有证据证实牟利,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具有坦白情节;

  6.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并具有自首情节;

  7.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具有立功情节。

  8.系受胁迫、受被教唆犯;

  9.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等情节轻微情节;

  10.其他不起诉的相关情形。

  (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

  (1)《刑法》

  1.《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事诉讼法

  1.法定不起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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