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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黑0103刑初62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黑龙江瑟克赛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瑟克赛思公司”)大庆分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月 2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大学文化,瑟克赛思公司道里分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瑟克赛思公司销售五部、七部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昌盛,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瑟克赛思公司大庆分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2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凤,瑟克赛思公司销售一部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瑟克赛思公司大庆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三部刑诉[2021]Z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侯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 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9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苏煜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责令被告人吴某等与同案行为人连带退赔投资人未返还投资本金(退赔数额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孙丽莉人民陪审员 李云华 书记员谢雨芯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点评该案:非法吸收存款案件是最近的多发性案件,随着各大融资平台的纷纷出现问题,一大批的经营者都是以非法吸收存款的罪名被抓起来,非吸案件的量刑相对偏低,但国家的打击力度非常大,在黑龙江地区很多融资公司的业务员也因此获罪,并被判决对集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的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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