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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3年开始染上冰毒,因无固定收入买毒品,于2015年和2017年多次到承德县滦平县的棺材铺、花圈寿衣店,以家中有人过世要买棺材、花圈等物品获取老板信任,后以急需用钱认领尸体、给尸体整容等理由向棺材铺老板借钱,把钱骗到手后坐车离开。
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在承德县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1000元,在承德县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1000元,在承德县骗取被害人姜某现金1500元,在承德县骗取被害人马某1现金700元;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承德县骗取被害人任某现金2500元,在滦平县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000元,在滦平县骗取被害人暴某现金1000元,在承德县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20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累计骗取现金12700元。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中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给被害人马某1诈骗款700元,孙某诈骗款1000元,姜某诈骗款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任某、李某、暴某、陈某、马某1、孙某、姜某、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马某2、梁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欠条,通话记录单,承德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退赔给部分被害人诈骗款,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为吸毒而诈骗他人钱财,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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