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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苏一甲及李某、刘某乙在经营沧州中兴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盛公司)过程中,因经营状况不佳,遂纠集该公司人员并招募人员诱骗他人向苏一甲、李某等人控制的“红石娱乐”、“王者竞技”、“荣耀娱乐”等虚假游戏平台充值,实际上充值资金进入苏一甲、李某等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后通过操控游戏内“金币”数量、限制“客户”提现等手段制造资金亏空的假象,从被害人闻某(居住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朱某乙、刘某丁等人处骗取钱财。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等人将参与人员分为三个业务组,由组长、督导对业务组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指导、帮助其他被招募的“业务员”虚构“白富美”等女士身份信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寻找男性目标“客户”,并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骗得目标客户信任后,诱骗“客户”以向上述虚假游戏平台充值等方式骗取“客户”钱财。
通过上述手段,苏一甲、李某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诈骗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按照约定比例从中获利。
被告人孙某甲系中兴盛公司王某甲、刘某甲“业务组”的“业务员”。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甲通过上述手段,骗取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7000元。
检察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闻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甲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甲系初犯、已积极退出赃款、愿意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中兴盛公司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引进输率极高的“红石娱乐”、“王者竞技”、“荣耀娱乐”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并纠集、招募人员诱骗他人充值购买上述游戏平台上的虚拟游戏“金币”,相关款项直接进入李某等人控制的个人账户,后通过任意抬高门槛限制兑换“金币”、拖延兑换“金币”的时间、让业务员直接进入他人游戏账户输掉“金币”等手段,从被害人闻某(居住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余某、王某乙等人处骗取钱财。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等人将参与人员分为多个业务部门,由部门经理、督导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指导、帮助其他业务员虚构“白富美”等女士身份信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寻找男性目标“客户”,在通过网上聊天骗得目标“客户”信任后,以游戏很容易赢钱、已为“客户”注册账户并充值、共同出资参与游戏、索要红包等事由诱骗客户向业务员转账或向游戏平台客服充值,在“客户”中途亏损后,又以“白富美”身份安抚并让“客户”继续参与游戏或继续充值。
通过上述手段,李某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诈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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