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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哈尔滨南岗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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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6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4日10:32:55 打印此页 关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4.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5.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6.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7.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8.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9.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九次。

王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哈公南(禁毒)检字(2014)1109012号、1109007号、1109011号、1109001号现场检验结果报告书,证人金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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