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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哈尔滨刑事辩护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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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82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3日16:19:13 打印此页 关闭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胡勇伙同衡海燕等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东街塘坎上8组8栋二至四楼(后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居委会44组51栋丹桂雅苑11号)注册成立自贡恒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衡海燕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勇任总经理,实际控制恒通公司集资项目引进和公司管理。

后因衡海燕欲退出恒通公司,而黄某(另处)为解决公司融资,经被告人胡勇组织安排,于2014年6月16日接替衡海燕担任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逐步从恒通公司退出,被告人胡勇安排其友向某继任恒通公司总经理,其子胡某某负责综合部工作,其儿媳胡婷担任公司出纳,自己则以顾问身份继续为恒通公司引进集资项目。

自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勇组织指使他人以1.8%月息为诱饵,通过恒通公司中介平台,为成都健雄商贸有限公司、曾某(另处)经营的成都中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经营的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苏活林实际控制的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变相吸收刘某、吴某等131名(次)出资人存款,共计772万元,退还本金6.5万元,支付利息73.9242万元。

四个集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成都健雄商贸有限公司集资项目。

2014年6月8日,成都健雄有限公司拟通过恒通公司在自贡吸收资金。

自2014年6月17日开始,恒通公司开始为成都建雄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企业融资项目。

截至案发,恒通公司为成都建雄商贸有限公司向群众借入本金452万元,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46.6666万元。

二、成都中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集资项目。

2014年8月14日,经营成都中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曾某急需生产资金,拟通过恒通吸收资金。

自2014年8月25日,恒通公司开始做成都中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集资项目。

截至案发,恒通公司通过该项目向34名出资人借入本金99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8.4365万元。

三、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集资项目。

2014年8月23日,黄某拟通过恒通公司为其经营的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吸收资金。

截至案发,该项目向31名群众借入本金141万元,支付利息12.282万元。

四、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公司集资项目。

被告人苏活林于2014年8月5日拟通过恒通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吸收存款。

自2014年9月8日起,恒通公司开始做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项目。

截至案发,恒通公司通过该项目向10名出资人借入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6.5391万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黄某、曾某及被告人苏活林经本人或由他人代其退赔所涉项目集资款194.4609万元。

2019年3月18日,中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与恒通公司所涉项目出资人达成谅解协议;2019年5月16日,恒通公司所涉项目34名出资人收到曾某退赔的集资款60万元。

2019年5月10日,恒通公司所涉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项目10名群众收到苏活林亲友助其退还的集资款73.4609万元,该项目出资人出具不追究被告人苏活林刑事责任的请求书。

2019年4月8日,黄某退还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集资项目集资款11万元;2019年5月17日晚,黄某与该项目出资人达成谅解协议;2019年5月20日,黄某通过其友退还该项目集资款50万元;该项目剩余尾款黄某承诺于2019年11月17日前退还。

律师点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刑事案件领域属于高发案件,国家对此类犯罪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较轻,但在实践中对于主要犯罪人员有些法院会以集资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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