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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保险哈尔滨诈骗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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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77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2日09:35:02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经预谋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1号附近,由杨某某驾驶已购买太平洋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黑A48041号东风牌货车,刘某乙驾驶的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京N21V31号铃木牌轿车在上述地点伪造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然后由杨某某拨打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的报案电话,谎称两辆车肇事造成损失,经保险公司勘查员定损修理费金额10504元,在该公司审核时被发现,而未得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报案材料;4、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估损单;5、事故现场照片;6、出险车辆信息表;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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