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日始,被告人黄某使用其申领的中国光大银行运动贷记卡,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35,684.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前仍未归还;2006年6月,被告人黄某假借房屋买卖名义,骗取王淑某价值39万元的位于本区浦东南路的房屋。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黄某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系王淑某提出用房子抵押贷款,钱款用于公司经营,归还房屋的承诺书是王为保障投资安全后期补写的,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辩护人沈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合同诈骗犯罪其认为被告人黄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王淑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被告人黄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运动贷记卡一张,后于2008年7月2日起多次持卡消费及取现,至2009年5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本金35,684.90元;经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于2010年3月20日起多次催收,至案发前被告人黄某仍拒不归还。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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