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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及辩护人王佳露、李小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园大道XXX宴会中心XXX号包间就餐,饮酒后肆意损坏酒店内物品。随后酒店报警,民警黄某,辅警王某某到达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采取暴力手段对民警黄某进行殴打,造成民警黄某脑部受伤、头枕部顿挫伤。2017年10月2日21时51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园大道和淦香城竹韵宴会中心将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挡获。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取得黄某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病情诊断证明书、被害人陈述、谅解书、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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