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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7日15时许,在林西县林西镇菜市场院内,被告人刘树财与被害人腾某1因双方车辆.刮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树财用左拳打向腾某1面部,致腾某1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腾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腾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腾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树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树财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树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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