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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将借用其朋友李某车牌号为晋A57X**的一辆棕色大众朗行轿车,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给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偿还去个人债务。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9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王某某借款50000元,且将轿车退还被害人李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点评本案,本案被告人李某采取恶意欺骗的方式,将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抵押借款给他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正常按照其诈骗金额应判处三年左右的刑期,但他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谅解,依照两高关于诈骗罪的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