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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志红与贩毒人员取得联系,约定在山丹县高速服务区加油站交易毒品海洛因,并向贩毒人员打款19500元。当日13时许,刘志红以去山丹游玩为由,与其女及侄女搭乘马某小轿车至山丹县城。在返回途中,经山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时,刘志红以上厕所为由下车,随后与毒贩联系,贩毒人员将一装有毒品的烟盒扔在附近草地,刘志红拾起后,到加油站公厕将毒品藏在内裤,乘坐马某小车行至金永高速河西堡收费站,被金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刘志红内裤中查获毒品一包,净重21.6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志红明知是毒品而购买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被告人刘志红犯罪的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志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志红系吸毒人员。2018年2月10日上午,刘志红与一名持有电话尾号为8152的贩毒人员联系,约定以每克750元的价格在张掖市山丹县高速服务区加油站交易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获得银行卡号后,刘志红在河西堡农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向该账号打款19500元。当日13时许,刘志红对其姑父马某谎称要去山丹游玩,刘志红叫上其未成年女儿和侄女,搭乘马某驾驶的×××的小轿车,于16时许至山丹县城转了一圈,在返回至山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时,刘志红以上厕所为由在加油站附近下车,随后经电话与毒贩联系,毒贩将一装有毒品的烟盒扔在附近草地上,刘志红拾起烟盒查看后,到加油站公厕将毒品藏在内裤,乘坐马某小车行至金永高速河西堡收费站,被金昌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刘志红内裤中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21.65克。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毒品被金昌市公安局依法销毁。
被告人刘志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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