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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甘1122民初0026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甘11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确定: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购房按揭贷款10000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未在判决确定的自觉履行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王某申请陇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内容,陇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5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7月14日向张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张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张某在申报财产时申报无财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案件审查表,案件移送表,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和执行情况举证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陇西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陇西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回执,陇西县人民法院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具结悔过书,收条,送达回证,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说明,陇西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陇西支行现金存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刑事控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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