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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朱海文与被害人刘某在被告人朱海文的建材料场上因经济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朱海文用铁铲子殴打被害人刘某的背部,致被害人刘某T8棘突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海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海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海文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书面谅解,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海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发后,被告人朱海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相关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书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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