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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黑龙江刑事专业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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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57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9日07:56:38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朱海文与被害人刘某在被告人朱海文的建材料场上因经济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朱海文用铁铲子殴打被害人刘某的背部,致被害人刘某T8棘突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海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海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海文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书面谅解,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海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朱海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自愿认罪,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朱海文与被害人刘某在汝城县井坡乡大村村即被告人朱海文的建材料场上,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朱海文用铁铲子欧打了被害人刘某的背部。事后,被害人刘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T8棘突骨折(即胸8棘突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海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相关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书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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