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7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尼特小七到本市西湖区里洲小区2栋1单元,攀爬水管从阳台窗户进入201室内,盗得被害人杨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71元)。同年7月7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衣火木沙、尼特小七到本市西湖区里洲嘉苑l栋2单元,尼特小七在下望风,衣火木沙则攀爬水管从窗户进入402室内,盗得被害人王某1现金2000元。同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衣火木沙到本市西湖区里洲小区8栋1单元,攀爬水管从窗户进入402室内,盗得被害人钟某三星手机一部、黄金叶香烟五包(价值人民币498元)以及现金690元。同年7月10日,被告人衣火木沙、尼特小七在本市文化大楼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上述三星手机及现金121元。后三星手机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衣火木沙、尼特小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入所体检报告,作案视频截图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指纹照片、指认现场、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1、钟某、杨某的陈述,痕迹鉴定文书、价格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指认现场视频,被告人衣火木沙、尼特小七的供述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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