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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4月至8月间,利用担任上海佛海佛瑞广告有限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虚设付款名目、增加应付款数额、不入账或少入账等方法,将公司相关款项以支票形式取现后汇入其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侵吞,并做平公司账目。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上述方法侵占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0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职员郁鸣娣的陈述笔录,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对账单明细》、《收据》、《情况说明》,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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