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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亲明以人民币1680元购买枪支一把。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谭亲明与其堂哥谭某将该枪支携带至平定县张庄镇谭某所在工地。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谭亲明与谭某等人持该疑似枪支在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垴村附近的山上捕猎野鸡。同年5月7日16时许,谭某再次持该疑似枪支在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山村附近捕猎野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谭亲明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亲明驾车从湖南省到山西省平遥县打工,当行至河南省南阳市高速路口附近时,以人民币168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购买枪支一把,并将该枪支带至山西省平遥县朱坑乡工地。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谭亲明与其堂哥谭某(已判刑)将该枪支携带至山西省平定县张庄镇谭某所在工地。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谭亲明与谭某等人持该枪支在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垴村附近的山上捕猎野鸡。同年5月7日16时许,谭某再次持该枪支与赵某在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山村附近捕猎野鸡时,被平定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钢珠885颗、疑似底火14个,野鸡一只。经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枪支一支(编号为2017009-1号检材)由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为枪支。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谭亲明到湖南省新化县荣华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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