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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玉峰原系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合能璞丽地产物业秩序部保安。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玉峰因经济拮据,趁被害人李某1、李某2不备,将上述二名被害人放置于合能璞丽小区地下车库的用于门窗安装的双层钢化玻璃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价格鉴定,被害人李某1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1372元、被害人李某2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593元。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陈玉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玉峰与被害人李某1、李某2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李某1对被告人陈玉峰的行为子以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玉峰脱逃不能被传唤到案,2017年12月27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璞丽景园物业工作人员对地下室公共消防通道杂物清理致商铺店主玻璃受损的事件说明、陈玉峰个人工作表现、浏阳市龙伏镇黄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1、陈某2、占某、罗某、李某3、郑某、谢某、刘某、陈某3、倪某、熊某、朱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玉峰的供述,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岳价认鉴(2016)005号价格证明结论书,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玉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玉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玉峰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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