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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周冬徕以XX云举报其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为由,纠集“牛拐”、“灿徕”等人,到衡东县洣水镇新村路XX云租住的门店找XX云麻烦。因当时XX云没有在家,周冬徕以要挟XX云妻儿的方式打电话催XX云快点回来,待XX云回家后,周冬徕随即对XX云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精神损失费2000元。XX云迫于无奈向刘国军借到800元,尔后交给周冬徕,并向周冬徕保证剩余的钱过几天就交,周冬徕才离开现场。2015年12月26日,因XX云还未将剩余的钱交周冬徕,周冬徕便再次来到XX云的门店,将门店的卷闸门和玻璃窗户砸坏,并拿打火机意欲点燃氧气瓶砸毁XX云的门店,因未点燃而未果,过了十几分钟,XX云知晓该情况赶到门店,周冬徕随即对XX云再次进行殴打,打完后便离开了现场。周冬徕离开现场后,来到衡东县人民医院附近,再次遇见XX云,周冬徕随即上前继续追打XX云,XX云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7年6月7日8时许,周冬徕的女儿周净驾驶电动车追尾撞到向燕平停放在路边的湘D158PC现代牌小车,而后周净和其丈夫张科与向燕平因赔偿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并引发打架,致张科受伤。周净随即电话告知了周冬徕。当天10时许,衡东县公安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向燕平、周净等双方人员带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周冬徕赶至城关派出所后,掏出随身携带折叠匕首,在派出所大厅内将向燕平的左手臂肱三头肌捅伤,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经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向燕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阶段,周冬徕取得XX云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冬徕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周冬徕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李慧、段竹仔、刘国军、綦湘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XX云、向燕平的陈述;被告人周冬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周冬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冬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周冬徕能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周冬徕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冬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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