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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鞠某某为了和其雇佣的大车司机换着开车,从微信名称为“(套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人处花费1100元办理了假的身份证(姓名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街**委**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312021970********)一张、假的驾驶证(证号2312021970********,姓名刘某某,男,中国,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街**委**组**号,1970年**月**日出生,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7月16日,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5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6日)一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姓名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中国,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街**委**组**号,证号2312021970********,准驾车型A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5月15日,有效起始日期2017年5月15日)一本。2017年5月18日,鞠某某在建三江管理局顺丰快递取其办理的虚假证件邮寄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名为刘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均系伪造形成的。
经侦查,被告人鞠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在建三江管理局顺丰快递营业网点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有驾驶证、身份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快递封皮;
2.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3. 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6.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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