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张某甲(已判刑)租下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楠竹林四房花苑10-8号房屋,从张某乙(另案处理)处购得苹果设备用户id账号及密码,并邀约被告人陈某及孟某、徐某(二人均已判刑)以锁定苹果设备用户的ID后,向多名被害人发送电子邮件留下QQ号联系方式进行勒索,在被害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再解锁苹果设备。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甲等人共同作案五起,敲诈钱财共计人民币3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胡某的一部苹果6P手ID账号及密码锁定,并向被害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留下QQ号进行联系,在被害人与张某甲等人联系后,张某甲等人以要支付500元才能解锁的方式向被害人胡某索要人民币5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将被害人手机解锁。
2、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甲等人将被害人童某的五部苹果设备ID账号及密码锁定后,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向被害人童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9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将被害人的苹果设备解锁。
3、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茹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ID账号及密码锁定后,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向被害人茹某索要人民币2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将被害人手机解锁。随后茹某为要回手机云端密码,又向张某甲等人支付人民币200元。
4、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黄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ID账号及密码锁定后,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向被害人黄某索要人民币3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将被害人手机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