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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丽与余某、匡某、陈某、冯某、穆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合谋,于2012年7月2日上午,由被告人蒋丽、余某组织实施并分工,穆某驾驶苏Hxxx**面包车带被告人蒋丽以及余某、匡某、陈某、冯某到江阴市青阳镇某路某号某店附近,被告人余某、匡某、冯某、陈某进入店内假装购物吸引店主注意,被告人蒋丽乘隙进入该店二楼店主卧室,从写字台内窃得人民币170000余元,后乘坐穆某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窃后,被告人蒋丽分得赃款人民币43000余元。
另查明;2012年7月2日,江阴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接报警称:青阳镇某路某号二楼房间抽屉里的钱被偷了。民警随即展开现场勘查及周边走访工作,根据失主提供的线索及查看农行自动取款机监控后,发现四名女子在事发当日上午7时9分上了一辆牌号为苏Hxxx**银色面包车,并锁定了四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及驾驶员,确定该五名犯罪嫌疑人暂住于上海市嘉定区的徐行镇、娄塘镇上。同月13日,该五人再次聚集乘坐面包车前往上海、浙江交界处准备再次作案时,民警将该团伙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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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丽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拍摄的查获赃款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人余某、匡某、冯某、穆某、陈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孙某、薛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蒋丽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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