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干晟睿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本市江汉区华安里新村四路325号1楼的家中,盗得室内价值人民币36元的废旧电线。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8年11月22日将被告人干晟睿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干晟睿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干晟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干晟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干晟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干晟睿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干晟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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