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解春胜与客户何某某、谭某某在郧阳区茶店镇“稻花香珍品1号金福缘酒楼”吃饭并饮酒。同日14时许,其驾驶鄂C×××××小型普通客车从十堰市郧阳区往十堰城区方向行驶,行至茶店镇大岭山村老卫生室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在郧阳区人民医院对其血样进行提取。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7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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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春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18]毒鉴字第276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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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解春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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