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8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无锡市梁溪区益明苑小区外路边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7克贩卖给潘某,潘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吴某700元。
2.2018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无锡市梁溪区益明苑小区外路边将甲基苯丙胺约1.4克贩卖给潘某,潘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吴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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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梁溪区益明苑小区吴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潘某、张某甲、蒋某、陆某、张某乙、顾某、张某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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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律师点评:毒品犯罪属于高发犯罪,同时也是我国司法系统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而毒品犯罪的认定过程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在毒品数量、毒品含量上想以非常充分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比较困难的。做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会从案卷当中找到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其取得最为良好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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