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凌晨3时至5时间,被告人汤知先后2次至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居委XXXXXX号红月烟酒店,采用强拉卷帘门的手段进入烟酒店内,窃得被害人江某放置于店内柜台里及柜台下的软中华香烟、硬中华香烟、小熊猫家园香烟、黄鹤楼南洋五号香烟等各类香烟,涉案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3566.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所窃赃物销赃得款人民币10265元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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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应某、邵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照片、扣押与发还清单、现场监控及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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