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在无锡市解放西路锦江之星酒店开房间容留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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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酒店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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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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